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