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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4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2011年1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目标,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牧区生产力发展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满足农村牧区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农村牧区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公共财政体系,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保障。
  二、具体工作
  (一)继续深化苏木乡镇机构改革
  以转变苏木乡镇职能为工作重点,以改善民生、促进服务、完善政策为切入点,分类指导、加强协调,总结推广经验,确保改革深入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
  1.进一步巩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高中阶段蒙语授课学生和高中阶段汉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政策,即免收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政策,入学子女享受同城镇入学学生同等的待遇。
  (三)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1.积极配合自治区选择部分旗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工作,从管理体制上对县域经济“松绑”,实行“扩权强县”直至“省直管县”。
  2.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体制,逐步建立旗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合理调整县乡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划分,财权和事权保持对应,需上级承担或委托下级承办的支出必须相应保障足额经费。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调动乡镇理财和推动经济发展积极性。在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将便于乡镇管理的收入下放到乡镇。在支出管理上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障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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