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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研究决定土地储备重大事项,协调各地区和部门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储备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重点区域改造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规划计划,编制包头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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