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某一事项作出了“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或核准”的规定,但对该许可项目的实施条件未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机关对此类许可项目是否保留进行认真研究,确需实施的应确定审批条件、程序、时限等,如不需实施则提出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意见。
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要求,对于自治区公布取消和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项目,要进一步核查设定依据,特别是对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明确具体实施机关的,各部门、单位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
3.对2008年至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包头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进一步核实,实施机关要提出新增的意见。
四、清理精简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工作,采取由下而上分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6月1日-6月30日)。市级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结合我市开展的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逐项分析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保留的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清理的意见,并分别列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填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各部门、单位要将上述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606室。
(二)审核阶段(7月1日-8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对出现异议的及时与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认定公布阶段(9月30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市政府2011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精简标准,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清理精简行政许可项目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由法制机构牵头,抽调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认真研究后,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且确保填报内容准确无误。
(四)加强沟通协调。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对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提出下放意见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事先与下级部门、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待市政府公布后,原实施部门、单位要正式行文移交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及时研究解决。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保证此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的完成。
附件: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