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市卫生局实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初审”项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五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该许可项目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取消意见。
(二)下放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而实际审批权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
例如:市文化局实施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文艺表演设立、变更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下放意见。
2.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进一步理顺、明晰市本级和旗县区级实施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能够下放的,应当下放到旗县区级行政机关实施。
例如:由市体育局实施的“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类行政许可项目从方便申请人和便于监管的原则出发,可以由市级下放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下放管理层级的意见。
(三)合并
对本部门、单位的同一类管理事项分多个名称实施行政许可,可以合并为同一名称的,应当予以合并。
例如:市公安局实施的“爆破作业单位审批”和“爆破作业人员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可以合并为“爆破作业单位、人员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合并意见。
(四)改变管理方式
各部门、单位现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改变为其它管理方式。
例如:市公安局实施的“前往港澳通行初审”,设定的依据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公安部1986年颁布的部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实施的“全市各单位房改实施方案”,设定依据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此类许可项目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改变为其它管理方式的意见。
(五)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