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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11〕35号)中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精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精简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对2010年我市机构改革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调整,而职能未移交的,由该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负责,与新实施主体协商进行清理。
  二、清理精简范围
  此次清理精简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下列确定的范围进行。
  (一)《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包头市336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包府发〔2009〕93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根据《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我市下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包府发〔2010〕89号)公布的下放到本级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下放到本级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四)2008年至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包头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和废止后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清理精简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设定的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的许可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理。
  (一)取消
  1.原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因修订的法律、法规未对该行政许可进行规定的。
  例如:市农牧业局实施的“农作物种子调运审批”,由于所依据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09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未对农作物种子调运作出行政许可规定,原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要对此类行政许可提出取消意见。
  2.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自治区行使审批权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审核或初审的,此类事项在征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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