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9〕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创建综合改革示范盟市、旗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10〕80号)的精神,全面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创建综合改革示范盟市、旗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改革思路,完善体制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协调共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每年确定1-2个旗县区为全市综合改革示范单位。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每年自行确定2-3个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作为本地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到2015年,力争使全市70%以上的旗县区、80%以上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创建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单位。通过发挥其引领和带动作用,基本构建“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才保障”六大机制,形成决策科学、体制完善、机制健全、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特色鲜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确保实现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结构趋于合理、广大群众普遍满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