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应当按照合格承包人入册申请时填报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配备。
  三、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改造工程实效
  1.严格监督执法。经各区县政府批准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区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属地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对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加强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详细的施工期居民隔离等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和区县工程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许可文件、设计施工图审查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进一步加强建材管理。严格建材质量把关。综合改造工程所用的主要建材,除必须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实行建材采购备案制度。改造工程所用的主要建材必须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备案。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材采购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组织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采购备案或备案信息与现场使用材料不符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建筑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
  3. 抓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随竣随验,以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各区县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各种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
  4.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要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技术交底制度,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
  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和技术难度较高的,总承包单位应当选拔业务素质高,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参与解决疑难问题。
  5.监理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细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