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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12]7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招投标程序,加强建设队伍管理
  各区县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把招投标关。
  1.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综合改造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要求,本市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实行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依法选定工程参与单位。
  2.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对于在综合改造工程中有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将其从本市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中清除。
  二、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检查督促工程进展,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要结合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积极协调各专业单位,保证施工顺序和各项使用功能。
  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均应当按照合格承包人入册申请时填报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配备。
  3.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结合综合改造工程实际,制定并落实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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