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流动人员调配费减半征收优惠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流动人员调配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
五、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困难中小微企业除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具体条件由各市在不违背现行法规政策框架下制定。
(二)申请认定需提供材料。
1.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5.2011年 9-12月企业缴税凭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2011年6-12月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增减情况表;
7.2011年9-12月企业工资发放表;
8.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三)认定部门及程序。
1.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信、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按政策标准审核困难中小微企业,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提交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2.困难中小微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