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当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一)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各市费率调整方案须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各地级以上市在坚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如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费率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降低费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
三、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申请养老保险费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