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
1、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2、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
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3、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
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