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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范土地交易市场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底价,以及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时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政府土地净收益或土地价款。
  第三条 出让价格确定方式:
  (一)对于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容积率高于基准地价设定的平均容积率的,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以市场楼面地价进行出让;其他用地及容积率低于或等于基准地价设定的平均容积率的经营性用地按市场地面价进行出让。出让价格应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全地价评估。
  (二)对于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其中全地价出让的,土地成本由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审核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补交的政府土地净收益按拟出让时点评估。
  (三)对于土地出让后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调整规划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的,应按照批准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新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并按照楼面地价和建筑面积计算应补交的政府土地净收益。工业用地出让后增加容积率的,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核准,不再补交政府土地净收益。
  第四条 土地出让价格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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