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优先扶持综合实验区发展远洋渔业。鼓励综合实验区现有远洋渔业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支持远洋渔业企业重点发展大洋性(公海)远洋渔业,开发远洋渔业新渔场,扶持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国外生产基地。
(十五)发展综合实验区品牌渔业。推进综合实验区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地等标识认证。鼓励水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
(十六)鼓励综合实验区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扶持综合实验区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建设,对集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综合实验区内新落地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省渔业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安排为重点建设项目。
(十七)加强综合实验区水产技术推广能力建设。水产“五新”推广项目向综合实验区倾斜,重点在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加大力度予以扶持。将综合实验区纳入水产养殖疫情监测试点单位,加强病害疫情监测实验室建设。
五、完善综合实验区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十八)推进综合实验区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支持完善海洋灾害在线观测、监测以及预警报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平潭至台湾航线的海况预报,提升周边海域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为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海洋环境保障服务。支持实验区探索建立台湾海峡渔业海难事故应急处理、海难救助、信息通报、渔船紧急避险和联合搜救、救助机制。
(十九)加快综合实验区渔港建设步伐。争取将东澳中心渔港和葫芦澳一级渔港列入国家“十二五”渔港建设规划,帮助、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综合实验区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省级按中央补助金额配套提高到1:1.2;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提高到360万元;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省级补助提高到120万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港经营性服务设施。
六、深化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对台交流合作
(二十)推进综合实验区开展海洋与渔业两岸合作。指导综合实验区承接台湾海洋产业转移,高起点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渔业。指导综合实验区开展两岸海洋科技领域合作,大力发展海洋低碳技术,建设两岸合作的海洋低碳技术开发基地和科技示范区。
(二十一)促进综合实验区对台远洋渔业合作。支持综合实验区与台湾开展渔工劳务合作。积极争取农业部支持,允许综合实验区引进台湾资金、技术,兴办远洋渔业股份制企业,享受省内扶持远洋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对台合资合作远洋渔业企业在综合实验区建立渔业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