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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十四)优先扶持综合实验区发展远洋渔业。鼓励综合实验区现有远洋渔业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支持远洋渔业企业重点发展大洋性(公海)远洋渔业,开发远洋渔业新渔场,扶持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国外生产基地。

  (十五)发展综合实验区品牌渔业。推进综合实验区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地等标识认证。鼓励水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

  (十六)鼓励综合实验区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扶持综合实验区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建设,对集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综合实验区内新落地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省渔业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安排为重点建设项目。

  (十七)加强综合实验区水产技术推广能力建设。水产“五新”推广项目向综合实验区倾斜,重点在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加大力度予以扶持。将综合实验区纳入水产养殖疫情监测试点单位,加强病害疫情监测实验室建设。

  五、完善综合实验区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十八)推进综合实验区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支持完善海洋灾害在线观测、监测以及预警报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平潭至台湾航线的海况预报,提升周边海域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为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海洋环境保障服务。支持实验区探索建立台湾海峡渔业海难事故应急处理、海难救助、信息通报、渔船紧急避险和联合搜救、救助机制。

  (十九)加快综合实验区渔港建设步伐。争取将东澳中心渔港和葫芦澳一级渔港列入国家“十二五”渔港建设规划,帮助、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综合实验区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省级按中央补助金额配套提高到1:1.2;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提高到360万元;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省级补助提高到120万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港经营性服务设施。

  六、深化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对台交流合作

  (二十)推进综合实验区开展海洋与渔业两岸合作。指导综合实验区承接台湾海洋产业转移,高起点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渔业。指导综合实验区开展两岸海洋科技领域合作,大力发展海洋低碳技术,建设两岸合作的海洋低碳技术开发基地和科技示范区。

  (二十一)促进综合实验区对台远洋渔业合作。支持综合实验区与台湾开展渔工劳务合作。积极争取农业部支持,允许综合实验区引进台湾资金、技术,兴办远洋渔业股份制企业,享受省内扶持远洋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对台合资合作远洋渔业企业在综合实验区建立渔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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