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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七)指导编制综合实验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支持并指导综合实验区沿海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海域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批准后,规划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提交海籍调查报告,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

  (八)下放综合实验区项目用海审核权。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6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组织预审、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审查、公示,并报请实验区管委会出具项目用海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用海,由我厅项目用海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九)下放综合实验区项目用岛审核权。由省政府批准的用岛项目,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招拍挂方案,由我厅转报省政府批准后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用于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审查,并报请实验区管委会出具项目用岛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用岛,由我厅项目用岛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十)实行综合实验区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综合实验区的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比照省级重点项目缴纳。应缴纳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加强综合实验区海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十一)加强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整治。将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整治、海洋生态修复、渔港保洁、水产养殖区整治、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海上养殖污染治理和滨海沙滩保洁列入省海洋环境保护重点项目。扶持综合实验区海域环境综合监测网络等海洋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培训业务技术人员,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十二)推进综合实验区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加大对平潭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进平潭岛礁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平潭海域特色物种,在海坛湾规划建立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加强岸线、沙滩资源和滨海湿地恢复与保护,支持开展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进人工岛礁和海上农牧化建设。

  四、扶持综合实验区现代渔业发展

  (十三)拓展综合实验区水产养殖空间。在综合实验区扶持推广与亲海旅游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建立生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立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立体生态养殖示范基地。选择海湾外合适的岛屿,实施区域性或封岛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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