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闽海渔〔2012〕99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2012〕9号)精神,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综合实验区打造海峡两岸海洋经济示范基地
(一)推进海洋试点省规划在综合实验区实施。指导综合实验区科学编制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协助做好相关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以及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推进综合实验区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配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积极推进平潭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获批,加快平潭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筹建步伐,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海洋科技企业和现代海洋服务重点企业。
(三)推进综合实验区开展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加强海水与海洋能利用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积极做好《海峡西岸平潭实验区海水与海洋能利用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国家海洋公益专项的协调和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积极引导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的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企业入驻平潭,逐步建成海水淡化及海洋能产业集聚区。在综合实验区边远海岛和部分重点养殖区推广风能海水淡化技术,并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
(四)推进国家海洋局海岛开发与保护研究中心建设。跟踪、协调国家海洋局海岛开发与保护研究中心建设事宜,推动国家海洋局在综合实验区建成立足平潭岛、服务海西、面向全国海岛的综合性海岛科研机构。
(五)推进综合实验区建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指导综合实验区编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方案,组织协调专家论证、申报和对接等相关工作。
二、保障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用岛
(六)重点保障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用岛。统筹围填海指标,对综合实验区重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海用岛,予以重点保障和优先安排,积极争取国家对平潭围填海指标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