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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通知
(闽海渔〔2012〕97号)


福州、厦门、漳州、莆田、宁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

  为全面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和保障试点水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与数量

  福州市:长乐海州养殖有限公司(对虾)

  福州万发水产有限公司(鲍鱼)

  福州捷丰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鲍鱼)

  厦门市:厦门培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鲍鱼)

  漳州市:福建省诏安县海利水产有限公司(对虾)

  莆田市:莆田市秀屿区悦华养殖有限公司(鲍鱼)

  宁德市: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大黄鱼)

  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大黄鱼)

  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黄鱼)

  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黄鱼)

  每家试点企业每次监测2个样品。

  二、监测承担单位

  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福州市、宁德市的试点企业的监测工作、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厦门市、漳州市、莆田市的监测工作,各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三、检测项目

  ㈠大黄鱼、鲍鱼: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㈡对虾:孔雀石绿、已烯雌酚DES、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四、时间安排

  监测工作安排在2012年4月、7月、11月,各监测承担单位务必于当月的1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检测结果于当月18日前报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

  五、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16-200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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