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加考核或被确定为不定等次的,不享受规定增加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金)。
六、实施奖惩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对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记二等功奖励,其中,嘉奖占受奖人数85%,记三等功占受奖人数15%(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如前两年给予嘉奖奖励,第三年记三等功不占本年度记三等功的比例)。记三等功人员中,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奖励,呈报人数不超过记三等功人数的5%。受奖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按照全市统一编号,发放奖励证书。奖励标准可参照《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所需经费由原经费渠道开支。
惩戒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挂职、见习等十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1、挂职或下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2、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3、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4、当年受到政纪记过以上处分人员,一般应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根据表现,按正常情况确定等次。
受到党纪处分人员,按照中纪委、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执行。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对不按规定处理的,将依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原市人事局转发省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6、参照石组通字〔2010〕66号文件,对有文件中规定的十五种情况及有违反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石办字〔2010〕104号)规定“十不准”行为情节较重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