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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环委办〔20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城管革命,按市领导的要求,我办制订了《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简称管委会),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同步。考核指标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第三条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是指空气质量达到优和良的天数,即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基础分值为90分,满分100分。

  第四条 市环保局根据各区、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数据,统计各辖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并负责计算各区政府、管委会得分。

  第五条 各中心城区、管委会月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与前三年同期平均值对比,持平得90分,每增加一天加2分(如前三年同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值大于25天,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每增加一天加分按公式1)(附后),加至满分100分为止;每减少一天扣2分,至扣完为止。

  各新城区月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与前两年同期平均值对比,持平得90分,每增加一天加2分(如前两年同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值大于25天,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每增加一天加分按公式2)(附后),加至满分100分为止;每减少一天扣2分,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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