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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2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5、厦门外国语学校的本校学籍毕业生,符合校内直升条件的,免试录取本校高中。

  6、中澳、中美高中课程实验班与普通高中班不得互转。

  7.厦门市中招报名信息(含中考成绩)及相关纸质材料仅用于厦门市中招录取。考生有下列情形的,可向招生部门申请办理中考成绩证明手续:(1)外地学籍考生办理初中毕业手续;(2)外地户籍考生返回户籍所在地升学(须书面保证高中三年不以任何理由转学或借读至厦门区域内学校);(3)考生出国升学,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七、体检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前教育、烹饪、食品等专业对乙肝表面抗原有特殊要求,填报上述专业的考生需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验肝功,并将检验结果与考生志愿表同时上交报名点,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所填相关专业志愿无效。其他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不要求进行体检。考生的身高、视力等相关数据以该生初三年的健康检查为依据,初三年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考生,应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于报名时提供相关材料。

  除经市教育局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的专业外,各招生专业均不得自定招生的男女比例和各种健康标准。

  八、关于双十中学、集美中学、外国语学校、厦门一中中外合作班、集美中学普通班,面向本省其他地市的招生(以下简称“四校对外招生”)。

  (一)报名对象

  户籍和学籍均在本省其他地市的应届初中生。

  户籍和学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生,同时符合本市中招和四校对外招生报名条件的,二者只能择其一。

  (二)四校对外招生的报名、考务、录取等具体工作由市招办统一组织,录取工作于6月5日前结束。

  九、监督检查

  (一)规范招生行为

  招生中不得用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自行印发(含网上发布)招生推荐表或协议书等(向外地区招生除外);不得向应届生所在校索取考生及家长的有关信息;不得派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等对学生和家长的志愿选择进行干预;不得擅自承诺减免入学收费(含择校费、学费)吸引考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办实验班的名义招揽生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更改志愿。职业学校不得组织有偿招生。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报名信息,不得收集、统计、散布学生填报志愿信息,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不得擅自开具中考成绩证明。

  严格执行未经市招办统一审核不得招生的规定,强化对中职学生的招生管理和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杜绝同一学生重复收到多所学校录取通知书的现象,确保所有中职校的招生在市中招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严格执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将招生录取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凡违反《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及本方案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各级文明学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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