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期间,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重点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企业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出现压级压价等问题,确保中央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在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粮食经纪人的管理,使之为农村和农民搞好服务,真正成为种粮农民的好帮手。
(二)定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从上半年开始,由市局统一组织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企业开展核查。通过核查,全面了解掌握粮食收购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逐步实现全面掌控粮食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行为的目标。
(三)继续对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我市已有208家粮食收购企业、涉粮统计范围的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加工和销售企业纳入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范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分类、分析、归纳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核查,真正使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工作落到实处,让粮食经营者履行稳定粮食市场的义务。
(四)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下半年各区县粮食监督检查人员要会同粮食统计人员开展一次区域范围内的统计制度监督检查。深入统计范围内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检查台帐的建立和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和制度的落实。
(五)加强对军粮供应工作的监管。下半年,各有关区县粮食监督检查人员要对军粮供应站执行国家粮食供应政策和军粮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逐步形成对军粮供应的规范监管制度,促进我市军粮供应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定期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对区域内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