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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0〕20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违法行为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检〔2010〕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市粮食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6月-7月,各单位要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其后要加强日常检查。
  二、检查对象
  从事稻谷、玉米和小麦购销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主要是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中央储存等政策性粮食,下同)承储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活动的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重点检查我市指定的大米加工企业自2010年3月11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粳稻定向销售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情况。对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重点检查买卖双方是否严格执行竞价交易规则,以及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是否违规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之外用途,是否在当年新粮上市后,仍违规购买前一年的粮食用于轮换。粮食交易市场是否按规定对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了审核,是否按规定将政策性粮食销售收益及时上缴中储粮总公司专户,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政策性粮食销售收益的违规行为。
  (二)对国家政策性粮食购买企业的检查内容。我市指定的大米加工企业购买东北粳稻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将所竞买粳稻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是否在规定时间(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市自行加工成大米,并按照不高于当地省级粮食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本企业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水平投放本地市场,是否转卖稻谷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竞买粳稻数量、出库数量、运回本企业数量、运输凭证、运费单据、目前加工大米销售和投放数量及流向(批发市场、超市等)、加工稻谷用电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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