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在全市各区县城镇居民住户中进行,此项调查由市粮食局确定城镇居民户调查总样本数量,全市调查样本数量为1200户。首先,按照全市城镇居民户总数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确定城镇居民户样本总数量,再将样本数量按比例直接分解到以上区县(城镇居民户抽查样本见附件3)。采取由区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两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样本户。各区在确定抽查样本户时,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消费和人口结构的现状。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口粮消费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从2011年起,按照城镇居民抽样调查样本的比例建立城镇居民粮食收支固定调查户,从2011年1月1日起建立城镇居民户粮油收支台账(见附件4),每年登记三个月(4月、8月、12月),每月按3天登记一次购买粮油、熟食品、豆制品、粮食半成品和糕点类数量。
(三)粮食加工企业收支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加工企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加工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四)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粮食收支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食批发零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的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五)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养殖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下饲料加工、养殖业用粮(油)情况调查,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六)餐饮业及单位食堂用粮情况调查
采取分区(县)、全面调查和按比例抽样调查的方法。其中餐饮业按经营面积划分为三个档次,即:500平米以下;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1000平米以上。
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进行全面调查;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按比例抽查20%;500平米以下按比例抽查10%。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食堂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进行全面调查,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比例抽查20%。
(七)工业及转化用粮(油)企业调查
对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工业、转化用粮(油)企业、食品副食酿造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抽样比例:按照20%比例确定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样本不低于2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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