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综〔2010〕28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掌握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供求状况,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照国家粮食局的部署,现就开展2010年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组织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要严格执行《天津市2009~2010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方案确定的样本数量,建立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固定调查点;要按照市局确定的调查范围和对象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不得缩小调查范围和减少调查样本数量;要对从事粮油经营和转化等不同类型企业建立基本名录数据库;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积极协调和沟通区县各有关部门,尤其要做好与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对2010年度粮食、油料的产量,当年人口数量(包括户籍和外来常住和流动人口)都要以区县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抽查样本各项基础数据的采集,确保调查样本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实事求是地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在由样本数据推算总体数量时要注意推算方法的科学性。对汇总数据要仔细加以审核、评估,特别要注意与上年调查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资料的比较、验证。各区县要根据调查结果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局。
  二、调查内容
  包含《天津市2009~2010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社会粮食(食用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津粮09、10表)的各项指标。按照调查对象的不同类型,2010年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分解为以下八项专门调查:
  (一)农村居民粮食收支调查
  主要调查农户粮食(油料)产量,农村居民粮食、粮食半成品、熟食品、豆制品和糕点类的购买量、消费量和农户存粮、存油等情况(见基础调查表1)。
  (二)城镇居民口粮(口油)收支调查
  主要调查城镇居民成品粮食(食用油)、粮食半成品、熟食品、豆制品和糕点类的购买量、消费量和居民存粮、存油等情况(见基础调查表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