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0〕35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收购企业经营行为,完善收购企业管理,市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开展2010年度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开展对本区县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企业2010年度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一)全面核查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2010年度粮食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的区域、品种和数量等。
(二)核查粮食收购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情况等。
三、核查程序
(一)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和“2010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申报核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属地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办理年度核查手续。
(二)对年度核查合格的收购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并在副本上加盖核查章;“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编号要严格执行天津市粮食局(津粮市场〔2004〕36号)文件规定。
(三)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将核查工作小结及2010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于2011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市场管理处。
(四)逾期未办理年度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2010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的核查工作。
(二)对粮食收购企业申报的核查表,要认真仔细核对,并深入重点企业进行核查,确保申报资料准确、真实。
(三)从2010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开始,滨海新区粮食局在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发证机关盖滨海新区粮食局公章。其他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继续使用由市粮食局盖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