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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2011)

  (一)完善城乡居民固定调查点样本布局,切实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既是当前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判断粮油供需形势、制定粮食政策和做好总量平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按照抽样调查的原理和样本抽取的方法,科学选定城乡居民固定粮情调查点,逐步完善调查样本的布局,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上报时间,认真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数据采集、样本审核汇总、总量推算、分析评估各阶段工作,并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二)加强社会各类型粮油企业统计,认真做好定期报表统计工作
  1、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各项统计定期报表的同时,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各类型粮油企业的统计。继续做好属地社会粮食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扩大统计范围,提高统计的覆盖率和数据的准确率。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完善和更新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建立辖区内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粮油经营、粮油加工、转化用粮企业和连锁超市单位数据库,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强化市场信息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健全粮油市场监测预警体系,不断优化信息监测点的布局,切实增强市场反应的灵敏性和准确性。各区县要加强对重要粮油品种和重要地区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进一步做好“重点大米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周报”和“大米市场监测旬报”。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直报点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3、准确界定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外资企业,实行重点统计、单独反映、汇总上报,摸清辖区内从事粮食(食用油)经营活动的涉粮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外资企业的购销存情况。
  三、认真落实新制度
  此次印发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贯彻落实新制度,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统计经费,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要继续做好统计制度的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
  今后,是否规范执行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将成为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参加政策性粮食收购和竞买资格的基本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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