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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20日《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日常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承担改燃并网任务的供热单位,供热工程建设费可由市供热办委托收取。
  第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
  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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