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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0)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一般不超过300元/人?天,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通过专家评估,经条件财务处审定后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总预算支出调整超过10%或预算支出科目调整超过15%时,须事前书面报项目管理中心,送条件财务处审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按要求建立项目经费核算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对外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立项审查、管理和验收等。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受理申请、中期检查、绩效数据分析、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核查所推荐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和实施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参与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保证所提供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在所承担项目验收后的5年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成果转化的绩效材料;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市科技局安排的有关科技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受托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诚信、守则、尽职做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2003年7月22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昆科字〔200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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