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或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不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通过一定的整改工作可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该限期整改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委员会做出限期整改决定6个月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未能完成,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事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或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二)、(三)项所规定情况之一者,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得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3年内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其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时限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经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查同意后,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支撑材料,确定是否在验收意见中提出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成果评价意见。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与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条 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和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跟踪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将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用到产业领域,在项目结束后5年内,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向项目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和绩效调查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发展计划处应将实施结束项目的相关文档及时移交项目管理中心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或决算)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