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表;
(二)推荐部门意见;
(三)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和申请项目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做出下列形式审查意见:
(一)受理;
(二)修改完善;
(三)不受理。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的申请项目交由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申请项目一般不向申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管理中心做出的形式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三章 初审与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本办法、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科技创新目标任务要求,对受理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和询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提出推荐项目立项评估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核准,由项目管理中心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选取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和质疑,形成项目评估意见,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对受理项目分别做出下列评估结论:A具备立项条件、B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立项条件不足、D不具备立项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