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资金概算。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目标、进度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实施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受影响的时间。
项目实施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履行项目实施区原貌恢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实施对滇池水体及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由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单位、建设规模、工艺原理、污染物去除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环境监测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制定环境监测方案,承担环境监测工作,并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范。
第十八条 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管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组成监理组,签订监理合同,科学、合理地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环境监理,确保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补偿对象是已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依照本办法要求实施完毕通过验收核准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补偿资金以考核因子去除量作为补偿标准基数乘以等级系数计算(具体公式为: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基数×等级系数)。
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由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型、去除区域、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补偿金按照污染物去除总量进行核算。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市环保局对监测数据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后,最终核定项目污染物去除总量。补偿金额根据最终核定的项目污染物去除总量,由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核算出项目补偿金额,报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