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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为加强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按本办法实施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实施项目立项及年度补偿资金计划的制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项目的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预算及滇池治理的需要,定期组织制定项目补偿资金计划及项目指南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以完成的项目为补偿单元,以年度作为核算补偿金的周期。
  第十一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项目的承担单位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对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的,经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采用协商、竞争性谈判、招募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项目的申请人,除具备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声誉;
  (二)具有实施项目必须的资金、设施、设备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四)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五)有可行的实施方案;
  (六)按期提交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受理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补偿资金、污染物核定、风险、效益等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通过质询、公开答辩或者其他法定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经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30日内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根据规定及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接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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