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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滇池内源污染治理进程,规范滇池污染物去除及兑现补偿资金的行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滇池保护与治理工作,保障滇池水污染物去除效果的客观、公正评估及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滇池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滇池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是指单位或团体按照自愿原则,利用自筹资金(非政府投资)从事去除滇池水体污染物项目,政府按照污染物去除量兑现补偿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是指将污染物从滇池水体中取出离开水体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等处理的过程,并且不造成二次污染及其他不良影响。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核定补偿资金所采用的总氮、总磷或其他考核因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以减少滇池水体中的污染物存量为目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去除滇池水体污染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遵循统一标准、先实施后补偿的原则,实现污染物去除的环境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项目应符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参照特许经营许可模式,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审制、合同管理制、第三方监理制、污染物去除量核定制、年度竣工结算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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