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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第十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民用建筑等;
  (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第十一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7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中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查;环保、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证办理等行政审批过程中,还应当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期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应当到所属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备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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