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3号)
现公布《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