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标准,在省财政承担50%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30%进行补助。各县区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区要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65周岁以上)、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在省财政承担50%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3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意见印发2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和村卫生室建设,以及村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周转金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