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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县级卫生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数量,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县区村卫生室设置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
  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或由乡村医生联办,经县区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求,各县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村卫生室,年底综合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政府将予以适当奖励。在省财政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市县区再行奖励1万元,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县区卫生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区级卫生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区卫生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在村卫生室空员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但不得超出定额进人。各县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广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强化县区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区卫生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并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区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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