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全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更加健全。全市所有县(市)区、经济比较发达的街道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加强劳动关系基层工作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的时间,构建起三级政府、四级主管的劳动关系体系,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得到有效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体系逐步完善。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中,2010年底前,国有大型企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调解组织建立要达到100%,2011年底前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监管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基本形成。工资指导制度完善。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90%以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引导企业依法落实有关劳动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推行劳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力争在2012年,全市劳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三、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尚未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主动配合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协商,打破职工不敢协商、企业主不愿协商的僵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企业比较密集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扩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话范围,增加三方主体的代表性,共同就目前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共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积极开展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活动,着力提高餐饮、娱乐、住宿、建筑、加工和零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进一步健全劳动纠纷调处机制
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县(市)区政府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渠道,就近、就地、快速、及时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应当建立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