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昆明市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昆政办〔201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先进人物在我市改革与发展中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激发全市广大职工和各族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功立业,现将评选表彰昆明市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规模、推荐评选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表彰规模。全市评选表彰劳动模范260名,其中:市特等劳动模范60名,市劳动模范200名。
(二)推荐评选范围。主要是市属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等,各行业各部门的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适当表彰为昆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驻昆中央、省直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自由职业者。
(三)奖励标准。对“昆明市特等劳动模范”和“昆明市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奖励。市特等劳动模范每人奖励4000元,市劳动模范每人奖励3000元。
二、推荐评选条件
推荐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8年以来,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建设和改革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爱岗敬业、扎实工作、赶超先进,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突出业绩者。
(二)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推动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工作中,以及在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新闻、群众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文明生产、抢险救灾、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卫国家和群众利益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崇尚科学、更新观念、奋发向上,在科技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