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行政机关所安排活动的;
  (二)聘用期内二次以上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三)无故不参加或擅自委托他人参加所代理的行政机关诉讼案件庭审活动的;
  (四)出现重大工作过失,损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在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将涉密信息对外公开的;
  (六)与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七)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所属行政机关所聘用法律顾问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建议解除聘用合同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情形。
  对违反规定泄密的法律顾问,行政机关在解聘后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法律顾问工作反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律顾问反馈顾问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法律顾问聘用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法律顾问工作统计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报送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工作失误的;
  (三)未保存原始证据材料,以及未在法定时效内采取诉讼、仲裁、申请执行等方式主张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