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加强法律学习培训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政部门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法律顾问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市级各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县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林业等行政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成立法律顾问机构或组建法律顾问班子。
应当聘请法律顾问的县级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确定。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司法实践、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挑选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人选,由法律顾问室拟定候选人名单或候选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人数不得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