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昆政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规范商业网点布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现将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相关行政审批或许可单位和部门,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证照(见附件)时,必须查验该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等证照或协议原件。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一)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且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物内外部结构、私搭乱建(包括道路两侧及居住小区建筑物开窗破墙、破坏绿地开设商铺经商)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租用、借用、非法买卖国有、集体土地擅自建盖的;
(三)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拆临拆违、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工作中发现并告知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
二、整治方法
(一)2008年1月1日前,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在城中村改造或旧城拆迁时,逐步取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行政相对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证照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二)2008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在进行2011年度许可证照年检或换发工作时,应注销原发放的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