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扶贫开发组织领导
(一)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促推进、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制定本级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统一部署,加大统筹、整合资源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重点县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统揽农村工作全局。实行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省考核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和重点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成绩记入干部档案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把行业扶贫职责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连续两年完不成扶贫开发任务的重点县不得参与各项经济类评优。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加强扶贫开发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扶贫工作机构,各市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都要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新进入的重点县要设立专门办公室。非重点县要明确一个部门兼抓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市级扶贫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提高管理水平;县级扶贫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水平;重点县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把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以强村富民为目标,以强基固本为保证,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帮助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和条件优先考录为公务员。
(四)加强扶贫统计与贫困监测工作。完善和落实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健全各级贫困统计监测调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测经费。建立完善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及信息系统,实现与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接。加强扶贫开发监测评价工作,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完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根据贫困统计监测调查情况,对扶贫对象实行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
(五)加强扶贫开发研究和宣传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系统总结扶贫开发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决策水平和实施能力。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的参考材料。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