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贫标准。执行国家扶贫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
(三)扶贫对象。低于扶贫标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对象。对扶贫对象进行扶持,力求应扶尽扶。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特殊贫困群体实行政策倾斜。
五、大力实施专项扶贫
(一)整村推进。实施“千村整推工程”。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村为单元、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分工实施”的原则,编制“千村整推工程”规划,每年对1000个左右贫困村实行整村推进,其中重点县规划600个左右、非重点县规划400个左右,把改善条件、提高能力、创造机会作为工作着力点,实行规划到村、项目到村、扶贫资金到村、行业扶贫到村、领导联系到村、社会帮扶到村。鼓励贫困村相对集中的区域,实行整合资源、连乡(村)推进、连片开发。
(二)产业扶贫。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加大产业开发力度。培育和扶持科技含量高、覆盖面广、带动力强的大型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优先在贫困户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安排扶贫对象就业。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入户工程,鼓励和支持贫困户发展种、养、加项目,确保贫困户有1项以上增收项目。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
(三)以工代赈。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扶贫,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流域和灌区内集中连片农田排灌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加强乡村道路建设,改善交通条件。
(四)雨露计划。创新“雨露计划”培训方式和内容,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大力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对在大中专院校就学的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定额补助学费或生活费;对有意愿的扶贫对象,实行务工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免费培训;积极开展村负责人培训、扶贫对象创业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
(五)搬迁扶贫。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灾害频发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贫困户,积极稳妥实施易地搬迁扶贫。科学制定搬迁扶贫规划,落实搬迁资金,创新安置模式,切实解决好搬迁户住房、耕地、林地、子女入学、户口迁移、饮水、用电、医疗、计划生育等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妥善解决搬迁后续发展问题。
(六)资金互助。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办、固点扩面、积极推进”的方针,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互助资金试点,力争资金互助社覆盖到所有贫困村。建立健全双层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和业务指导,加大风险防范力度,确保互助资金的高效运转、可持续发展。
(七)连片开发。继续做好“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坚持“整体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综合开发”原则,选择低收入人口集中的连片区域,实行跨行政村、跨乡镇连片综合开发。连片综合开发以培育特色产业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