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市县政府(含各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各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区市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检查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考评街道(乡镇)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下同)进行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简单初级加工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包括芽苗菜)的行为。食用农产品目录由市农委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商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户等分散生产芽苗菜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生产芽苗菜的行为。
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负责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制现售食品(包括芽苗菜)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制现售食品的行为。
3.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
城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管。各区市县政府组织辖区内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建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加强对依法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监管,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关于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冷库)、物流(运输)行为的监管。运输、仓储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食用农产品储存和运输行为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在食品展销过程中有餐饮服务行为的,其餐饮服务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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