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专家委员会要求,及时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四条 (评估和鉴定收费)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不收费。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估价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与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设备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评估费用,以及房屋征收预评估、其他目的评估与咨询等评估费用或者咨询费用,由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章 其他目的的评估和咨询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预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估价机构开展房屋征收预评估。房屋征收预评估包括:拟征收范围内的人员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摸底调查,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等。
房屋征收预评估中的被征收房屋摸底调查不能替代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房屋调查登记工作;预评估报告不能替代被征收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其他目的评估与咨询)
估价机构可以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开展区片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房屋征收核实等工作。
估价机构可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结合评估项目实际,使用批量评估技术进行区片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和房产税税基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估价机构的责任)
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估价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