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