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预防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昆明市预防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3人以上(含)劳动者因同一事由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防集体劳动争议是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用工登记备案和工资集体协商等内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有权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公安、工商、税务、城管、工会、国资等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工作平台,本着普法预防、监督指导、着重调解、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