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沪府发〔201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735元提高到2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