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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大力实施定居兴牧工程。扎实推进国家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国有牧场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按照“发挥牧民主体作用、尊重牧民选择”的原则和“定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保生态”的要求以及“三通、四有、五配套”的标准,整合和捆绑各方面项目和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定居、插花定居、分散定居和生态移民等多种形式,推进牧民转移定居,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全区定居牧民8.5万户和国家下达的国有牧场危房改造任务。
  (二十四)着力推进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推进牧区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提升牧区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快牧区幼儿园建设,积极发展牧区学前教育。加快普及牧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符合牧区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免除中等职业学校牧区学生学费。加大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力度,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政府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提高牧民参合率。加强牧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牧区妇幼卫生保健体系,实施牧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工程,加强少数民族全科医生和防疫人员的培养,提高牧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完善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高牧区出生人口质量。积极推行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牧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实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广播影视节目和出版物译制能力建设。继续实施西新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文化惠民工程,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牧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加强农牧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农牧区送文艺下乡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牧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和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水平。
  (二十五)加大牧区扶贫开发力度。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牧区县(市)的转移支付政策,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将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贫困县范围的牧业、半牧业县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投入,着力改善牧区贫困乡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牧民调整农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发展能力。坚持扶贫开发与扶贫救助并举,对牧区贫困乡村实行整村(乡)推进扶贫,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行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对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推进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对牧区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项目扶持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社会救助。
  (二十六)优先扶持边境牧区和牧民的发展。深入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加快边境牧区发展。实行差别化政策,加大对边境牧区的投入力度,完善对承担守边任务边民的补助制度,想方设法解决守边牧民面临的特殊困难,努力改善守边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扶持边境畜牧业发展,繁荣边境牧区,科学规划边境牧区一线、二线、三线建设,积极创造生产便利、生活方便、有利家庭发展和牧民后代成长的条件,使边境牧民素质不断提高,守边能力持续增强,逐步缩小边境牧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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